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銀河娛樂有限公司、陳美珍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一部上訴,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