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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怡伸

原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原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原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鄭楚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吳有順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惟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 元,扣除原請求訴訟標的金額501,000 元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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