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鄭楚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吳有順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惟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 700 元,扣除原請求訴訟標的金額501,000 元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