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林怡伸
- 法定代理人周詠珵
- 上訴人首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首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詠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金國際有限公司、洪思錡、王世偉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六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上訴聲明第二至五項、第七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該部分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另上訴聲明第八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陸萬零貳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 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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