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施培仁
- 被上訴人
- 大甲佳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勇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聲明第三、四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該部分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另上訴聲明第五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伍萬伍仟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