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浩兆即飯飯堂企業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林浩兆即飯飯堂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饗股份有限公司、滕信緯、鄭育麟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第三項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登載新聞及官網,核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上 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00元(計算式:8,700+3,000=11,700),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