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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補字第227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碧瑩

原告
林浩兆即飯飯堂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饗股份有限公司、滕信緯、鄭育麟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第三項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登載新聞及官網,核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00元(計算式:8,700+3,000=11,700),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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