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補字第275號
- 原告
- 佳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松
- 被告
- 偉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耀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