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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商調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欣蓉林昌義吳靜怡

聲請人
映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破產管理人)
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張佳瑜律師、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佳瑜律師委任陳振瑋、賴映淳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又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2條、第7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次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公司法第89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3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破產法第147條亦有規定。復按,破產程序因分配完結,由法院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裁定破產終結者,破產管理人之任務固應結束,惟對於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涉訟或有追加分配之任務情形者,破產管理人仍須為破產財團之管理處分,應認破產管理人在其履行任務之範圍內,不因法院之裁定破產程序終結而當然解除其職務(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409號判決參照)。是以破產財團如尚未實質分配完結即經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公司人格並未因而消滅,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3年內發現者,應依破產法第147條前段規定由破產管理人經法院許可為追加分配。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股東會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決議解散並選任許季安為清算人,經經濟部於103年10月13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389090500號為解散登記後,於清算事務進行中,發現資產顯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許季安乃依公司法及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105年12月26日以105年度破字第14號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並選任李慧珠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嗣李慧珠律師辭任,再選任張佳瑜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經法院認可後於110年5月20日公告,因已依分配表將破產財團分配完結,而由士林地院於110年11月12日以107年度執破字第7號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情,有士林地院104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4號裁定、聲請人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破產分配表公告、士林地院112年1月12日士院鳴107執破法華7字第1124002130號函暨所附士林地院107年度執破字第7號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商調卷第13、25-34、69-71頁、北院卷第99頁)。本件聲請人於破產程序終結後之111年6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相對人曾冠智原為聲請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盧翊存、盧依慧原係為聲請人處理財務業務、執行資金調度、境外交易及股權安排之人,因於101年間從事循環交易致聲請人須向第三人支付代墊利息而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27條、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等人賠償損害,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民事更正狀、刑事判決在卷可查(見北院卷第5-7、23-27、109-164頁),案經臺北地院裁定移送前來,因本件起訴尚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3年內,依前揭說明,如認聲請人尚有可分配之財產,應由破產管理人經法院許可後為追加分配。聲請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民事更正狀,委任陳振瑋律師及賴映淳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均記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清算人許季安,並蓋印許季安之印文(見北院卷第7、9、23、27、本院商調卷第5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定代理權及訴訟代理權即有欠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為破產管理人張佳瑜律師,及其委任陳振瑋、賴映淳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商業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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