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正和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國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京秉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銘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凱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6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0至56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