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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碧瑩

上訴人
即原告
正和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建宏
訴訟代理人
黃志國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京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6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0至56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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