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吳靜怡

原告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被告
廈門都市愛車族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地區○○縣○○鎮○○里○○巷0○0號」,關於被告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陸地區福建省○○市○○區○○街000號000室0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於智慧財產訴訟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