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號
- 上訴人
- 華盛餐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心怡
- 訴訟代理人
- 吳婕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鴻儒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增
- 被上訴人
- 陶雅餐具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圳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淑娟律師
朱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改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