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林亞夫
- 訴訟代理人
- 彭秀霞(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凱傑律師
- 被上訴人
-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隆
- 被上訴人
- 郭秋麗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文成律師
劉蘊文律師
李文賢專利師
本件原指派技術審查官吳漢傑解除派任,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唐之
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