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連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豫宛
- 訴訟代理人
- 唐嘉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晁綱律師
- 被上訴人
-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原吉
- 訴訟代理人
-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