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劉金源
- 當事人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麗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游舒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輔 佐 人 紀佩君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555號8樓 黃以政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麗琴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住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324號3樓 吳俊億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 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邱于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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