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恒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景郁專利師
- 被上訴人
- 王榮南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