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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蔡惠如吳俊龍曾啓謀

上訴人
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上訴人
王榮南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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