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 上 訴 人
-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黃美子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複 代理 人
- 彭德仁律師
- 李𠇷俊律師
- 被 上訴 人
-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祥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曹志仁律師
-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李京叡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黃
- 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
- 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