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 上 訴 人
- 即被上訴人
-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誌宏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吳雅貞律師
- 洪珮瑜專利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景南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張勝雄
- 上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寧樺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陳軍宇律師
- 李懷農律師
-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