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 原告
-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銘乾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汪家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皇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佶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祁芳律師
- 輔佐人
- 陳建銘
- 被告
- 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俊安
- 被告
- Entegris, Inc.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Bertrand Loy
- 法定代理人
- 追 加被 告 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Entegris Asia LLC)
- 法定代理人
- 林於郎
- 法定代理人
- 追 加被 告 新加坡商英特格股份有限公司(Entegris Asia Pte.Ltd.)
- 法定代理人
- 新加坡商英特格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EntegrisSingapore Pte. Ltd.)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謝俊安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羅秀培律師
陳初梅律師
呂書瑋律師
謝祥遇
蕭詠翰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