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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授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潘曉玫

  • 當事人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中央研究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峰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劉育廷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楊康律師 邱琇偵律師 被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黃柏維律師 朱淑尹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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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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