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林怡伸
  • 法定代理人
    陳鴻松、林耀進

  • 上訴人
    佳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偉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佳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松 被 上訴 人 偉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鄭楚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