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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怡伸

原告
張兆承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上一人輔佐人
蔡佳叡
訴訟代理人
張雅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鼎堅
被告
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David Jon Feinstein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童啟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薏瑄律師
參加人
Daimay North America Automotive, Inc.
法定代理人
Jianhua Wang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謝祥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17行關於「○○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第20行關於「王蕙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薏瑄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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