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秘聲字第11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吳俊龍

聲請人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力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先越
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代理人
蘇怡佳律師
相對人
羅名威律師

蕭萬龍律師

黃曼瑤律師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黃敬唐律師

劉尹惠律師

黃慧萍律師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

蔡健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相對人羅名威律師、蕭萬龍律師、黃曼瑤律師、陳忠儀律師、陳家祥律師、黃敬唐律師、劉尹惠律師、黃慧萍律師、趙立偉律師、徐欣瑜律師、楊明勳律師、柯志諄律師、蔡健新律師。

二、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如附表所示。

三、禁止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案件(下稱本案)中,向本院聲請調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送之卷證光碟(共3片)如附表所示檔案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下稱系爭秘密),為避免系爭檔案資料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秘密業經聲請人釋明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而相對人均為本案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自有接觸或閱覽系爭秘密之必要,且迄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其內容,則系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應有妨害聲請人基於系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即甲附表2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秘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