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陳蒨儀
- 當事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易珊、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鋒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宥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代 理 人 陳博建律師 賴柏翰律師 沈盈汝律師 鄭雅仁律師 李易珊 相 對 人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中吉 相 對 人 鋒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俊雄 相 對 人 瑞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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