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維亞
- 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代理人
- 羅秀培律師
- 代理人
- 林嘉興
- 代理人
- 蔡亦強
- 代理人
- 戴雅彣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書瑋律師
- 相對人
-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