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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易字第6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上訴人
魔力宏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被上訴人
陳柏州

姚斯郁

范益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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