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河洛遊戲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昌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文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純誼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孟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世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呂紹凡律師
江嘉瑜律師
林欣儀律師
李貞儀律師
呂思賢律師
謝騏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