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呂雅雯即和聖精品佛藝社
- 訴訟代理人
- 王思雁律師
- 被上訴人
- 紀釋惟即藝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本訴部分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部分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