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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

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上 訴 人
諾客網科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諾客網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潔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家琦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嫺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李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改定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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