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英丰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夙蓮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斌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振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仁宜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品維律師
- 被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曾毓君律師
楊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