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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

給付違約金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昌義

上訴人
呂雅雯即和聖精品佛藝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釋惟即藝境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本訴部分500萬元+反訴部分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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