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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怡伸

上訴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送達代收人
黃姵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兆洪即爾康文化音樂工作坊、破格音樂有限公司、黃振洋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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