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補字第95號
- 原告
- 美商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
- 法定代理人
- Amy Wilson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黃致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宗憲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或原告出具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正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提出民事起訴狀,然未於書狀上加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或由法定代理人簽名;又上開書狀雖列陳彥希律師、黃致中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加蓋律師章,然未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見本院卷第38頁)。
三、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