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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補字第95號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蒨儀

原告
美商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
法定代理人
Amy Wilson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黃致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宗憲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或原告出具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正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提出民事起訴狀,然未於書狀上加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或由法定代理人簽名;又上開書狀雖列陳彥希律師、黃致中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加蓋律師章,然未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見本院卷第38頁)。

三、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補字第9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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