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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民全聲字第2號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聲請人
張渭庸
相對人
王三郎
相對人
耀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子玹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8日所為之111 年度司民全字第2 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 年度司民全字第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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