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暫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緊急處置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明緯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陳又慈、端木正、鮑泰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商暫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明緯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慈 聲 請 人 端木正 共同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相 對 人 鮑泰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緊急處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紡織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召集111年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 東會),並改選董事及監察人,聲請人端木正以298,582,965權數當選為最高票董事,其為聲請人明緯財務顧問有限公 司(下稱明緯公司)之董事代表人。聲請人端木正當選後分別於111年7月11日、111年7月22日、111年8月2日依公司法 第2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召集董事會,相對人除拒絕出席外,另與吳漢雄、吳吉次於111年8月5日下午4時通知於同月8日 下午3時依公司法第203條第4項規定以過半數當選之董事召 集董事會。惟相對人與吳漢雄、吳吉次召集之111年8月8日 董事會不符合該條項之規定,屬無召集權人所為召集,其決議相對人當選為中興紡織公司董事長之決議無效。然相對人自行宣布當選董事長,又決定於111年8月15日下午3時召集 第24屆第2次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為避免所召集之 董事會決議持續無效,影響中興紡織公司之經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規定,聲請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前,先為如聲明內容之緊急處置,並聲明:禁止相對人召集系爭董事會。 二、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法院為前條第1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 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7 日,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2項、第5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蓋因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其必要性如何,恐一時不易為正確之判斷,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審理須費時日,為恐緩不濟急,導致危害發生或擴大,前開規定明定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而所謂「認有必要」之意,應係指法院認為於聲請人所提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作出裁定前,若不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將導致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發生或擴大而言。是自限於聲請人已釋明於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前,其有發生危害之急迫危險,法院始得裁定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中興紡織公司公開發行資料、111年度股東常會董事選舉結果報告單、111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公告、聲請人端木正召集之第24屆第1次、第2次、第3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及議事錄、相對人召集111年8月8日董事會之通知、聲請人端木正召集第24屆第4次董事會開會 通知、相對人召集系爭董事會之通知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3-51頁)。惟查: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請求:㈠禁止鮑泰鈞於本案訴訟確定前,以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資格召集中興紡織公司董事會;㈡禁止鮑泰鈞、吳漢雄、吳吉次於本案訴訟確定前,以過半數當選董事資格召集中興紡織公司董事會;㈢禁止中興紡織公司於本案訴訟確定前辦理董事變更登記。本院審酌:中興紡織公司111年6月28日公告之董事當選人為端木正以及鮑泰鈞、陳炳宏、吳漢雄、吳吉次(後4人下稱鮑泰鈞等4人),111年7月15日更正公告之董事當選人則為鮑泰鈞等4人以及明緯公司代表人詹文凱,足見 依原公告及更正後公告,明緯公司指派之代表人均係當選1 席董事,明緯公司如認應由端木正為代表人擔任中興紡織公司第24屆董事,亦得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隨時改派之 ,系爭股東會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究為何人,所涉者僅為何人有權依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規定召集第24屆第1次董事會,難認聲請人將因此受有何等重大、無法彌補 之損害。再者,中興紡織公司之董事共有5席,如准許聲請 人之請求,禁止相對人、吳漢雄、吳吉次召集中興紡織公司董事會,僅餘2名董事,亦無從合法召集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並進而召集董事會為各項決議,中興紡織公司董事會業務執行勢將遭受影響,進而損及公司股東之權益。權衡處分與否對兩造損害之可能性及程度暨對公眾利益之影響,難認有保全之必要性,而以111年度商暫字第1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上情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足徵如不許相對人召集董事會為各項討論決議,中興紡織公司業務執行勢將遭受影響損及股東權益,其損害大於准許相對人召集董事會對聲請人可能之影響。 (二)次查,相對人與吳漢雄、吳吉次召集之111年8月8日董事會 選任相對人當選為中興紡織公司董事長後,相對人於111年8月9日通知全體董監事將於111年8月15日下午3時召集系爭董事會,有該公司於111年8月8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重 大訊息公告、系爭董事會開會通知可稽(見本院卷第51、67頁)。依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董事會開會通知列載之主要議題為:「報告事項:一、重要財務業務報告:1.本公司及海外事業、轉投資子公司11l年上半年度營運預算達成報告。2. 本公司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二、內部稽核業務報告。本公司111年度第2季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三、其他重要報告事項。本公司之轉投資子公司越南中興紡織責任有限公司土地開發案進度報告。討論事項:無」(見本院卷第51頁)。可知系爭董事會召集之目的僅為財務及業務執行報告,而無討論決議事項,縱使系爭董事會如期召集,亦難認有何導致危害發生或擴大之情狀,是聲請人並未釋明若不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有發生危害之急迫危險,抑或將導致危害發生或擴大之急迫情狀。從而,聲請人聲請於本院核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前,准為禁止相對人召集系爭董事會之緊急處置,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商業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