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李維心、蔡惠如、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周友義
- 原告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進益、衣志綱、許懷文、劉益成、譚慧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進益 衣志綱 許懷文 劉益成 譚慧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789號裁定,關於准許對於聲請人之財產超過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範圍之假扣押部分,及裁定相對人所提供之假扣押之擔保金額暨聲請人所提供之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額部分,均撤銷。 相對人所提供之假扣押之擔保金額變更為新臺幣伍佰萬元,聲請人所提供之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額變更為壹仟伍佰萬元。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增你強公司)間假扣押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789號假扣押裁定(下稱本件假扣押裁定),准許相對人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範圍為假扣押,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 案訴訟,經本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相對人提起上訴,由相對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之內容可知,相對人於第二審程序請求判決之範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雖相對人於109年6月18日民事上訴理由一狀主張「就起訴聲明第1項縮減為請求1500萬元」,但相對 人此舉於訴訟法上的意義應屬訴之撤回,就原審起訴聲明請求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之規定,相對人之後亦不得再行起訴主張,故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請求,於超過1,500萬元部分已不存在,其效 果幾乎等同於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之「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其本質則可認為該當同條項「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聲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 度司裁全字第789號假扣押裁定,准許相對人得對於聲請人 財產假扣押之範圍與聲請人供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金額,於超過1,500萬元部分均撤銷。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 文。此所謂「債權人本案受敗訴判決確定」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例示,如債權人依假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其本案經判決一部敗訴確定,該部分命假扣押之情事既已變更,則債務人自得據以聲請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06號民事裁定參見)。 三、經查,相對人增你強公司聲請本件假扣押裁定,經士林地院司法事務官准許,本件假扣押裁定之相對人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亮公司)、郭文權聲明異議,其後士林地院將本件假扣押裁定予以廢棄,經增你強公司提起抗告,嗣經本院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對智亮公司、郭文權重為假扣押裁定(上開聲明異議、抗告之過程詳見本院111年度民全聲 上字第1號裁定)。惟本件聲請人譚慧豐、李進益、劉益成 、衣志綱、許懷文5人對於本件假扣押裁定,並未聲明異議 ,故本件假扣押裁定關於聲請人5人部分,仍屬有效。 四、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相對人在第一審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聲請人與該案其餘被告智亮公司、郭文權應連帶給付相對人73,178,284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7頁),嗣本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為本院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事件審理中),其109年2月24日民事聲明上訴狀之上訴聲明第一、二項記載:「一、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二、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七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5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0頁)。相對人109年6月20日上訴理由(一)狀之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亦為相同記載。程序上說明則記載:「上訴人就『起訴聲明』第一項減縮為請求1,500萬元 後,就起訴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全部提出上訴」(見本院卷第26頁)。相對人上開超過1,500萬元之請求經第一審判決 駁回,相對人縮減該部分訴之聲明,該縮減部分即已敗訴確定,聲請人自得據以聲請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 五、綜上,本件假扣押裁定後,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並於第一審判決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縮減部分已敗訴確定,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關於准許相對人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超過1,500萬 元範圍之假扣押,為有理由。因本件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之金額已有變動,本院乃就假扣押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及假扣押債務人(即本件聲請人)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重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斷,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郭宇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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