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正和餐飲有限公司、葛建宏、京秉企業有限公司、吳銘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正和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建宏 訴訟代理人 黃志國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京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6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0至56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允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