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
- 上訴人
- 徐萍萍
- 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新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都一處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雅萍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 徐國樑
- 被上訴人
- 徐國棟
- 被上訴人
- 徐翰湘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曉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商標權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系爭商標93年之移轉是否經麥進旺同意陳述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