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徐萍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徐萍萍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 陳昱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都一處有限公司 雅萍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人 徐國樑 被 上訴 人 徐國棟 徐翰湘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商標權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 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系爭商標93年之移轉是否經麥進旺同意陳述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