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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彭洪英汪漢卿曾啓謀

上訴人
徐萍萍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被上訴人
都一處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雅萍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徐國樑
被上訴人
徐國棟
被上訴人
徐翰湘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商標權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系爭商標93年之移轉是否經麥進旺同意陳述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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