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原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王乃中律師 吳霈栩律師 被 告 丹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少華 被 告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慈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昀莉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停止販售如附圖一所示之商品,且不得販售、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第01314403號及第01704415號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被告應將如附圖一所示之商品及含有「Vetamin」文字之廣告、 網頁、包裝及其他行銷物件予以銷毀或移除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成立於民國56年,係臺灣本土食品、物流、保健食品等商品之龍頭公司,長期以來深耕保健食品市場,並推出「Metamin健康3D」保健食品,更連續12年獲得SNQ國家品質標章、生技大獎,在原告官網及各大賣場皆有鋪貨,並分別於96年及103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 申請「Metamin」商標,指定使用於第5類醫用營養品、營養補充品等商品,並分別獲准註冊第01314403號及第01704415號商標(如附圖二、三所示,下合稱系爭商標),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内。詎被告丹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丹德公司)及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果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擅自生產、販售與系爭商標近似且與指定商品同一之含有「Vetamin」文字之植物蛋白營養補充飲(如附 圖一所示,下稱系爭產品),已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 虞;原告爰分別於110年11月8日及同年12月13日寄發律師函,告知被告等所生產、販售之系爭產品已涉侵權,並要求立即停止銷售,被告等仍執意繼續製造並對外販售系爭產品,主觀上顯有重大惡意,亦嚴重損害原告之商標權及市場利益。為此,爰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第69條第1、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㈡如獲 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以:系爭產品所使用之「Vetamin」,係被告宜果 公司經智慧局核准公告註冊第02085869號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29類蛋白質牛奶、豆奶、乳製品等商品(如附圖四所示,下稱Vetamin商標),嗣授權被告丹德公司經銷系爭產品 。又系爭產品係為添加維生素之蛋白植物奶,屬第29類商品之範疇,不能因於蛋白植物奶之商品中添加維生素即認屬第5類商品中之「營養補充品」,且觀諸被告等於系爭產品所 使用註冊之「Vetamin」商標及原告註冊之「Metamin」商標,兩者外文文字起首部分無論係在字首、圖形外觀、字體及讀音上均大不相同,並無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是原告指稱被告等侵害系爭商標,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17至318頁) ㈠原告於96年10月9日向智慧局申請「Metamin」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圖二所示之第5類商品,嗣於97年6月16日獲准公告為註冊第01314403號商標,現仍於商標權專用期間內。 ㈡原告於103年11月19日向智慧局申請「Metamin」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圖三所示之第5類商品,嗣於104年5月1日獲准公告為註冊第01704415號商標,現仍於商標權專用期間內。㈢被告宜果公司於109年3月19日向智慧局申請「VETAMIN」商標 ,並指定使用於如附圖四所示之第29類商品,嗣於109年9月16日獲准公告為註冊第02085869號商標。 ㈣被告宜果公司於109年3月19日向智慧局申請「VETAMIN」商標 ,並指定使用於第5類「藥用喉糖;藥用喉片;糖尿病患者 用之營養物;維生素;綜合維他命;維他命製劑;礦物質營養補充品;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乳酸菌營養補充品;營養補充劑;營養補充膠囊;抗氧化營養補充劑;糖尿病用藥劑;外用藥膏;醫療用血糖測試紙;嬰兒奶粉;嬰兒乳粉;嬰兒麥粉;嬰兒米粉;嬰兒豆奶粉。」等商品,嗣於109年12月16日經智慧局以與系爭商標構成高度近似,而以第T0410665號審定書為核駁審定,經被告宜果公司提起訴願後,亦 經訴願駁回確定。 ㈤被告丹德公司生產、販售Vetamin植系營養植物蛋白無加糖配 方(即系爭產品);於被告丹德公司之官網訂購系爭產品,交易發票係由被告丹德公司所開立,出貨單則由宜果公司所開立,且出貨之包裝紙箱及封箱膠條則均載有被告宜果公司之字樣。 ㈥被告丹德公司官網對於系爭產品之成份描述及營養師推薦文詳如原證19所示,系爭產品之使用說明如原證7即系爭產品 之外包裝所示。 ㈦原告分別於110年11月8日、110年12月13日向被告等寄發律師 函,請被告等立即停止侵害註冊第1314403號「Metamin」商標。 ㈧被告等委請律師於110年11月12日函覆原告其係行使註冊第02 085869號「Vetamin」商標所指定註冊於第29號商品範圍之 商標權利。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詎被告等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即擅自生產、販售含有Vetamin文字之系爭產品,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已侵害原告之商標權,則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第318頁),所應審究者為:㈠系爭產品是否屬智 慧局所公告商品及服務分類第5類之商品或類似商品?㈡如是 ,被告等是否有商標法第68條第3款之共同侵害商標權之行 為?㈢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2項之規定,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產品屬智慧局所公告商品及服務分類第5類所稱之「營養 補充品」: ⒈依智慧局商標檢索資料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本院卷 第97頁),可知第5類商品中之第「0503」類營養補充品係 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特定之保健功效,以錠劑、膠囊、液狀、粉末狀…等形式供人體攝入,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商品;而單純歸類為食品、不具特定保健功效者之「蛋白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粉」、「含蛋白質之營養粉」等則屬第29類商品。又智慧局頒布之「商品或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係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則商品或服務同意或類似與否之認定,自非絕對受該分類所拘束。 ⒉系爭產品所使用之Vetamin商標,係指定使用於第29類之「蛋 白質牛奶、豆奶、乳製品、豆奶粉」等商品,並無指定使用於第5類之「營養補充品」之商品,合先敘明。而觀諸被告 丹德公司官網對於系爭產品之成份描述,係含有「超過40種營養成分」、「lOg植物蛋白、500高鈣+D、B12 B群+鐵」、 「l瓶包含素食者需要的完整蛋白質、維生素Bl2及鐵等成分」、「幫孩子補充蛋白質、高鈣及膳食纖維,維持骨骼健康,好體力好營養」、「28種維生素礦物質綜合B群、C、鋅可調整體質」、「維生素Bl2+鐵有助紅血球形成」、「高專利 纖維增加飽足及順暢感」、「高鈣+維生素D2維持骨骼及牙齒健康」及「適合長期營養補給」、「Vetamin的蛋白質佔20%,可做為營養補充」、「Vetamin植物蛋白是全營養配方 ,可做為不同階段的營養補充品」等文字(本院卷第99至106頁);又關於三位營養師推薦文中,亦有「挑選營養補充 品首先要看營養標示。Vetamin植物蛋白的營養標示非常清 楚……使用維生素D2等營養成分……」、「由於食物來源的限制 ,全素飲食者容易缺乏蛋白質、維生素B12及鐵等營養素……V etamin植物蛋白配方,可補充所有需要的營養素,是方便又快速的營養T選擇」及「Vetamin植物蛋白是全植物來源、無添加糖、低鈉的配方,天天補充,增強體力」之說明(本院 卷第108至110頁),顯見被告等於系爭產品中除有植物性蛋 白質外,另有添加各種維生素、高鈣、膳食纖維等營養素,並將之定位為營養補充飲品,並非單純食品且不具保健療效之「蛋白質牛奶、豆奶、乳製品、豆奶粉」商品,而與上開第5類商品中有關「補充營養品」之定義相符,是系爭產品 自屬智慧局所公告商品及服務分類第5類之商品。故被告等 辯稱系爭產品僅係添加維生素之蛋白植物奶,係屬第29類商品而非第5類之營養補充品等語,自非可採。 ㈡被告等於系爭產品使用Vetamin商標,已有商標法第68條第3款規定共同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情形: ⒈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68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 所謂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者,係指以具有通常知識經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通常之注意,就兩商標整體之外觀、觀念或讀音隔離觀察,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兩商標因相同或構成近似,致使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而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9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系爭商標與Vetamin商標相較,二者均為單純未經特別設計之 7個英文字母所組成之文字商標,其中起首字母均為大寫, 其餘字母均為小寫,僅起首字母分別為「M」、「V」之差別外,其餘字母「etamin」均為相同,外觀上極為相近;再將之以一般英文發音於一般實際交易過程連貫唱呼之際,整體發音亦極相彷彿。是以,二商標無論外觀、字體及讀音均無明顯可資區別之差異,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兩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高。又系爭產品係屬植物性蛋白質且添加各種維生素、高鈣、膳食纖維之營養補充品,已如前述,亦與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第5類之營養補充品等商品相同,堪認被告等於系爭產 品標示Vetamin商標,確有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 者誤認被告等所提供之商品來源與原告相同,或二者間有授權、加盟或關係企業等類似關係存在,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自應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3款之商標侵權行為 。 ⒊又被告宜果公司為Vetamin商標之商標權人,並授權被告丹德 公司經銷系爭產品(本院卷第308頁),由被告丹德公司負 責生產、販售系爭產品,並開立交易發票,被告宜果公司則負責相關出貨事宜,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18頁), 並有被告丹德公司官方網站、交易發票及明細、系爭產品包裝照片、出貨單及外箱照片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至63頁),堪認被告等係共同侵害原告商標權。 ㈢原告請求防止及排除侵害為有理由: ⒈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商標法第6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侵害,乃第三人不法妨礙商標專用權之圓滿行使,而商標專用權人無忍受之義務。侵害須已現實發生,且繼續存在。所謂有侵害之虞,係侵害雖未發生,就現在既存之危險狀況加以判斷,其商標專用權有被侵害之可能,而有事先加以防範之必要,但不以侵害曾一度發生,而有繼續被侵害之虞為必要(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商標權人排除侵害的態樣有二,一為排除侵害請求權,旨在排除現實已發生之侵害;另一為防止侵害請求權,旨在對現實尚未發生之侵害予以事先加以防範。無論是排除侵害、防止侵害,均不以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⒉本件被告等有共同侵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業如前述,而被告等既曾為侵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且經原告以律師函要求停止侵害行為後,仍持續製造、販售系爭產品,顯有持續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情事,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等應停止販售如附圖一所示之商品,且不得販售、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亦應將如附圖一所示之商品及含有「Vetamin」文字之廣告、網頁、包裝及其他行銷 物件予以銷毀或移除,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商標法第68條第3項、第69條第1、2項之 規定,請求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排除及防止侵害,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性質上係禁止被告等不得為一定行為或應為特定行為,本質上不適於宣告假執行,故此部分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楚君 附圖 附圖一(即系爭產品) (本院卷第19頁) 附圖二(註冊第01314403號Metamin商標)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Metamin 申請日:96年10月9日 註冊公告日:97年6月16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 第5類:中藥,西藥,醫用營養品,營養補充品,營養補充劑,雞精,蜆精,海藻片,纖維減肥粉,含蛋白質營養添加劑,綜合維他命及礦物質之營養補充品,營養補充液,蟲草精,卵磷脂粉,乳酸菌錠,魚油膠囊,靈芝膠囊,甲殼質膠囊,蟲草精,小麥胚芽精油丸。 附圖三(註冊第01704415號Metamin商標)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Metamin 申請日:103年11月19日 註冊公告日:104年5月1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 第5類: 中藥,西藥,醫用營養品,醫療檢驗用製劑,營養補充品,營養補充錠,綜合維他命及礦物質之營養補充品,營養補充液,農業用藥,衛生口罩,衛生棉,填牙材料,隱形眼鏡清潔液,捕蟲紙,動物用藥品,嬰兒奶粉,已裝藥急救箱,空氣淨化劑,保健貼布,紙尿布,生理褲,胸部護理墊。 附圖四(Vetamin商標)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VETAMIN 申請日:109年3月19日 註冊公告日:109年9月16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 第29類: 食用油;乾製果蔬;糖漬果蔬;經保存處理的水果;經調製的種子;脫水果蔬;果醬;蜜餞;果凍;獸乳;乳水;蛋白質牛奶;豆奶;乳酸菌乳粉;奶粉;乳製品;羊乳片;豆奶粉;經調製的堅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