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卓秀英
- 被上訴人
- 青松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謀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