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沃醫學股份有限公司、巫宣霆、謝秉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 原 告 沃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宣霆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複 代理 人 凃冠宇律師 被 告 謝秉峻 孔偌驊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