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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Takeda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日商
即被上訴人
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akuya Abe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姵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瑞涵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俐瑩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君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蓁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謝怡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王師凱律師

林禹萱律師

陳豫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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