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Takeda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日商
- 即被上訴人
- 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Takuya Abe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台灣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姵萱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瑞涵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俐瑩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君怡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佳蓁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謝怡貞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晴惠律師
王師凱律師
林禹萱律師
陳豫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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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