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兼被告、陳宗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 上訴人兼被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廖鉦達專利師 劉沁瑋專利師 被上訴人 兼原告 樂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湘凱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陳致浤 複 代理 人 徐嘉駿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