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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彭洪英汪漢卿曾啓謀

上訴人
液態空氣喬治斯克勞帝方法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tin RZANIAK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施汝憬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日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津公洋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惟佳律師
共同輔佐人
徐哲謙
(L'AIR LIQUIDE-SOCIETE ANONYME POUR L'ETUDEET L'EXPLOITATION DES PROCEDES GEORGES CLAUD)E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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