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液態空氣喬治斯克勞帝方法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CLAUDE
- 法定代理人
- Martin RZANIAK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施汝憬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日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梅津公洋
- 訴訟代理人
- 汪家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惟佳律師
- 輔佐人
- 徐哲謙
- L'AIR LIQUIDE-SOCIETE ANONYME POUR L'ETUDE
- ET L'EXPLOITATION DES PROCEDES GEORGES
侯春岑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2月15 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3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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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