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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彭洪英汪漢卿曾啓謀

上訴人
液態空氣喬治斯克勞帝方法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CLAUDE
法定代理人
Martin RZANIAK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施汝憬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日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津公洋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惟佳律師
輔佐人
徐哲謙
L'AIR LIQUIDE-SOCIETE ANONYME POUR L'ETUDE
ET L'EXPLOITATION DES PROCEDES GEORGES

侯春岑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2月15 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3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專利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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