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連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豫宛 訴訟代理人 唐嘉瑜律師 張晁綱律師 被 上訴人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吉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