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傑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專利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111年度民專 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前開事項應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 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