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上訴人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複代理人
游舒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輔佐人
紀佩君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555號8樓
輔佐人
黃以政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麗琴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住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324號3樓

吳俊億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