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王榮南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