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子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代輔佐人 楊修和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 就系爭專利有效性及系爭產品有無構成均等侵權以及損害賠償部分陳述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