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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彭洪英汪漢卿曾啓謀

  • 當事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美子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德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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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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