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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彭洪英汪漢卿曾啓謀

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美子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德仁律師
李𠇷俊律師
被 上訴 人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李京叡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黃
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
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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